巴罗制药有限公司 隐私政策

服务名称: aroundpharm

株式会社 Baropharm(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保障使用本公司所提供的 AroundPharm 服务之用户 (个人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并能够及时、顺畅地处理相关咨询和投诉,特制定并公开本《个人 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公司为以下目的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如需变更 使用目的,公司将另行取得同意或根据法律采取必要措施。

  1. AroundPharm 会员注册及管理:为确认会员注册意向、提供会员制服务的身份识别与认证、维持及管理会员资格、对违反 使用条款的会员采取限制措施、限制重复或过度注册、防止及惩戒服务的非法使用、防止未授权使用、进行通知及告知、保存处理投诉及纠纷的记录、确认会员退会意愿等目的而处理 个人信息。
  2. 服务提供及新服务开发:为开发新服务及提供个性化服务、验证服务有效性、提供活动及营销信息及参与机会、统 计访问频率及服务使用情况、发送合同或账单、进行身份及年龄验证、防止收集14周岁以 下未成年人的信息、防止不正当使用服务等目的而处理个人信息。
  3. 客户投诉处理:为确认投诉人身份、确认投诉内容、联系并通知事实调查、告知处理结果等目的而处理个 人信息。

第二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1. 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在无需信息主体另行同意的情况下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 目,并仅用于本隐私政策所列明的目的。

    法律依据

    使用目的

    收集项目

    保存及使用期限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 第1款 第4项(合同履行)

    《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第6条(交易记录保存等)

    消费者投诉及争议处理

    姓名、电话号码

    3年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通信秘密保护法》第15条之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协助义务)

    服务使用管理及通信事实确认资料的保存

    访问记录、IP地址、Cookie等服务使用记录及设备信息

    3个月

  2. 本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1项及第22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在取得信息 主体同意的前提下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使用目的

    收集项目

    保存及使用期限

    会员注册及管理

    电子邮箱、CI(关联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手机号码

    直至会员注销或撤回同意为止

    AroundPharm Service Use

    (可选):地址

    直至会员注销或撤回同意为止

    用于营销及提供广告性信息

    (可选)参与者姓名、电子邮箱、手机号码

    直至会员注销或撤回同意为止

    活动参与、奖品抽选及奖品发放

    (可选)参与者姓名、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地址

    活动结束后立即销毁

  3. 本公司依据《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法律》第15条第1款之规定,在取得信息主体同意的 前提下处理以下位置信息项目。

    使用目的

    收集项目

    保存及使用期限

    “附近药店查询”服务的使用

    (可选)用户个人位置信息

    该信息仅一次性或临时使用,不存储于公司服务器。

  4. 本公司依据《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法律》第16条第2款之规定,自动记录并保存位置信息的收集、使用及提供事实的确认资料,且该资料保存期限为六(6)个月。
  5. 本公司即使在取得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也不处理未满十四(14)周岁之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6. 依据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紧急情况下个人信息处理及保护守则》,在发生灾害、传染病、生命或身体面临紧迫危险、严重财产损失等紧急情况时,本公司可在未取得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向相关机构提供个人信息。

第3条【个人信息的收集方式】

  1. 本公司通过以下方式收集个人信息:
    • 在会员注册或使用服务过程中,用户同意个人信息处理并自行输入或上传相关信息的情况。
    • 在取得用户同意后,根据用户执行的实名认证流程,通过连接至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系统进行核验的情况。
    • 为履行本合同项下公司义务所必需的情况。
    • 用户通过客户中心以网页、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多种渠道向公司进行咨询或请求的情况。
    • 从与本公司合作的外部企业或组织处获得个人信息的情况(前提是该外部企业或组织已取得用户对个人信息提供的同意)。
    • 用户参与本公司举办的活动或事件的情况。
  2. 在使用公司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通过日志分析收集生成的信息,且可能通过 Cookie 等技术自动收集相关信息。

第4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行及拒绝】

  1. 本公司为向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会安装并运行能够随时存储和提取用户信息的“会话(session)”和“Cookie”。
    • 会话与Cookie的含义:“会话”是指公司提供服务的服务器在用户连接期间将使用信息存储在服务器上的情况;“Cookie”是指网站服务器发送到用户浏览器并存储在用户计算机硬盘上的小型文本文件。
    • 会话与Cookie的使用目的:通过分析用户访问频率、访问时间及使用模式,提供定制化服务并提高满意度;亦用于活动参与及目标营销。
    • 拒绝Cookie的设置方法:用户可在浏览器中选择允许所有Cookie、逐次确认或拒绝所有Cookie(拒绝可能导致个性化服务受限)。

    <Cookie 允许/阻止方法>

    • 网页端浏览器
      • Chrome:右上角“⋮” > 新建无痕窗口 (Ctrl+Shift+N)
      • Edge:右上角“…” > 新建 InPrivate 窗口 (Ctrl+Shift+N)
    • 移动端浏览器
      • Chrome:右上角“⋮” > 新建无痕标签页
      • Safari:设备设置 > Safari > 高级 > 阻止所有 Cookie
      • Samsung Internet:底部“标签”图标 > 启用秘密模式 > 开始

第5条【个人(位置信息)向第三方提供】

  1. 本公司仅在第1条所列明的目的范围内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且仅在取得用户同意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2. 为确保服务顺畅提供,本公司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在取得信息主体同意的前提下,在必要范围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提供对象

    使用目的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

    保存期限

    合作药店

    用于安排药品咨询预约及到店访问预约

    姓名、手机号码、性别、年龄

    直至会员注销为止

    Pharm-Friend

    基于用药信息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姓名、手机号码、出生日期

    直至取消 Pharm-Friend 关系为止

  3. 本公司未经会员同意,不会将会员的个人位置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以外的目的,也不会向第三方提供。
  4. 如本公司提供涉及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位置信息的服务,则本公司将在事前向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告知接收方及提供目的,并取得其同意。
  5. 当本公司将个人位置信息提供给由个人位置信息主体指定的第三方时,本公司将通过收集该个人位置信息的通信终端设备,每次向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即时通知接收方、提供时间及提供目的。
  6. 但在下列情形下,通知将发送至个人位置信息主体事先指定的通信终端设备或电子邮箱等:
    1. 收集个人位置信息的通信终端设备不具有接收文字、语音或视频的功能;
    2. 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已事先要求将通知发送至其他通信终端设备或电子邮箱等。

第6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本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将部分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给下列外部受托方。 在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时,本公司会以合同等书面形式明确规定禁止受托方将个人信息用于委托目的以外的用途、要求其实施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安全保护措施、限制再委托、对受托方的管理与监督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等事项,并监督受托方安全地处理个人信息。

受托方

委托处理的业务内容

㈜써머스플랫폼 스윗트래커

发送通知类信息(非营销信息)的业务

NICE평가정보㈜

身份认证业务

㈜카카오

便捷认证业务

Amazon Web Services Inc. (Seoul Region)

为提供服务所需的云服务器管理业务

第7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

  1. 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个人信息保存与使用期限内,或在收集时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期限内处理和保存个人信息。 如在服务提供过程中确认用户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为防止侵害第三方权益并维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本公司可立即删除相关信息。
  2. 本公司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如下:
    • 会员注册及管理:保存至用户申请注销为止。但在以下情形存在时,将保存至相关事由结束:
      1. 因涉嫌违反法律而正在进行调查:至调查结束为止
      2. 因服务使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结清:至结算完成为止
      3. 用户与公司之间存在法律争议:至争议最终解决为止
    • 服务提供及新服务开发:保存至服务提供完成为止。但若法律规定必须保存,则按法定期限保存。
  3.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因相关法律需要保存个人信息,本公司将根据法律规定,将信息单独存储并仅用于保存目的。

    保存项目

    法律依据

    保存期限

    与标示及广告相关的记录

    《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第6条

    6个月

    与合同、撤销申请及服务提供相关的记录

    《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第6条

    5年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记录

    《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第6条

    3年

    服务访问记录、日志记录、连接追踪资料

    《通信秘密保护法》第15条之2

    3个月

    税法规定的所有交易账簿及证明资料

    《国税基本法》第85条之3

    5年

第8条【个人(位置信息)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1. 当个人信息因保存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原因已无继续保存必要时,本公司将及时销毁该个人信息。但根据公司内部政策、第7条(个人信息处理及保存期限)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保存的情形除外,此类信息将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再行销毁。
  2.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如下:
    • 销毁程序:本公司选定已产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并在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
    • 销毁方法:
      1. 以纸质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个人信息:通过碎纸或焚毁方式销毁。
      2. 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的个人信息:通过低级格式化(Low Level Format)等技术手段永久删除,使其无法恢复。
  3. 本公司对个人位置信息仅进行一次性或临时使用,不在服务器中存储。

第9条【用户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式】

  1. 用户可以随时就个人信息保护事项向本公司行使以下权利:
    • 个人信息查阅及更正请求
      1. 用户可随时查阅或更正其注册的个人信息。
      2. 如需查阅或更正,可通过“我的页面 > 修改个人信息”直接操作,或通过书面、电话(+82-2-2039-8535)或电子邮件(help@baropharm.co.kr)提出申请。本公司将在核实身份后及时处理。
      3. 本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对查阅或更正请求作出答复。如因正当事由无法在期限内答复,本公司将告知原因并可延长处理期限。
      4. 用户可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受托代理人行使上述权利,并须提交符合《个人信息处理方式公告(2023-12号)》附件第11号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5. 本公司将在处理请求时确认申请人身份或其代理权限。
    • 撤回同意、删除及停止处理
      1. 用户可随时撤回其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提供的同意,或要求删除及停止处理。
      2. 用户可通过“我的页面 > SMS接收同意”、“我的页面 > 邮件接收同意”、“我的页面 > 会员注销”或客服中心、Kakao渠道、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
  2. 本公司可在以下情形下限制或拒绝请求,并将理由及时告知用户:
    • 拒绝查阅事由
      1. 法律规定禁止或限制查阅的情况
      2. 可能危害他人生命、身体或不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 拒绝停止处理事由
      1. 为履行法律义务所必需
      2. 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 停止处理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用户未明确表示解除合同意愿
  3. 如用户请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本公司在处理完成前将暂停使用或提供该信息。
  4. 用户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害自身或他人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益。

第10条【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本公司为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采取以下措施:

  1. 管理措施: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
  2. 技术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权限,对密码进行加密,安装安全程序;
  3. 物理措施:限制未授权人员进入服务器机房及数据库存放区域等。

第11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

本公司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相关负责部门,全面负责处理个人信息,并受理用户的个人信息查阅、投诉处理及其他咨询事宜。 用户在使用本公司服务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问题,可联系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或负责部门。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及时、妥善地予以答复。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姓名 : 신경도
  • 职务 : COO
  • 联系电话 : 010-3269-2862
  • 邮箱 : kd.shin@baropharm.co.kr

第12条(权利侵害救济途径)

  1. 用户因个人信息侵害而需要救济的,可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申请纠纷调解或咨询。 此外,如需举报或咨询其他个人信息侵害事宜,请联系以下机构:
    • 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118 (privacy.kisa.or.kr)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1833-6972 (www.kopico.go.kr)
    • 大检察厅:1301 (www.spo.go.kr)
    • 警察厅:182 (ecrm.cyber.go.kr)
  2. 本公司致力于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自主决定权,并协助处理相关咨询及损害救济。请通过下述部门咨询:

    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及申诉

    • 部门:客户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82-2-2039-8535
    • 邮箱 : help@baropharm.co.kr
  3.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36条、第37条及第37条之2规定,若因公共机关的处理行为或不作为导致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当事人可依据《行政审判法》申请行政审判。
    • 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110 (www.simpan.go.kr)

第13条(隐私处理政策的变更)

  1. 本隐私处理政策自2024年2月18日起实施。
  2. 如本公司对本隐私处理政策进行变更,公司将持续公开变更内容及生效日期,并以对照形式展示变更前后的内容,以便用户清晰查阅。

本条款以韩文原文为准,翻译版本仅供用户参考。如原文与翻译版本之间存在差异,以韩文原文为准。